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被 告 陳明福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屏東縣新園鄉○○路12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另被告陳明福之住所地則在臺北市臺北市○○區○○街20號8 樓,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