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許瑞文 代 理 人 陳婷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意絜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239263-3 │ │1張 │700股 │ │ ├─┼───────────────┼──────────────┼────┼───┼────┼───┤ │2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257728-7 │ │1張 │35股 │ │ ├─┼───────────────┼──────────────┼────┼───┼────┼───┤ │3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273570-7 │ │1張 │88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