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張均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惠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