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王烱強 被 上訴人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敗訴部分均聲明上訴,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柒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岳霖 附表: 上訴人係42年11月24日生,自100 年9 月8 日起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7 年又3 個月,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21,000×12×7+21,000×3=1,8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