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藤雄、蕭君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代 理 人 蕭君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北市政府廢止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之函文、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亞太網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應含廢止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委任代理人蕭君如之委任狀; ㈡、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