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文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