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枝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宏寬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陳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聲請狀內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 (四) 陳明請求利率為何。 (五) 具狀敘明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究為債權人或是訴 外人,債權人究為何人;並請重列聲明,因聲請狀內之 記載前後矛盾。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