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1樓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閻俊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