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相 對 人 陳文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即債務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1 年4 月9 日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即債務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8 月16日與聲請人簽訂和解契約,案外人即債務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21,060,000元,於101 年4 月15日前清償完畢。詎聲請人屆期尚餘12,120,000元尚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和解契約影本、抵押物設定擔保契約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案外人即債務人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時,雖陳稱:兩造已就債務償還進行協商。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就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有延遲清償之事實既不爭執,則債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即無不合。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