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8年5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79,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 年5 月6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8年5 月7 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據此自95年11月24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定有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定展延協議書,惟第三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0 年4 月、第三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0 年5 月清償部分本金迄未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約定,如有逾期則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借據影本、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協議書影本、修定展延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