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四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原任職於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艾肯公司)於民國101 年11月間因公司訂單縮減而裁員,導致債務人失業而無工作收入,短期內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99年12月10日確定。本院經依職權向艾肯公司函詢聲請人之離職原因,艾肯公司函覆聲請人之離職申請表雖勾選「另有他就」,嗣經傳訊與聲請人同時任職於艾肯公司之證人林雪虹到庭證稱:艾肯公司101 年11月開會跟我說裁員事宜,我即於該月中離職,實際上不是自願離職,但艾肯公司一律要求派遣人員簽署自願離職申請表等語,足見聲請人主張其係非自願性離職,尚非無據。另聲請人到庭陳稱其於102 年1 月28日開始在張媽媽租屋公司工作,薪資依業績而定,因剛到職業績不高,一日薪資約500 元,短期內尚難依更生方案履行,爰審酌債務人目前收入及更生方案每期還款金額,足認其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又查,債務人前已依更生方案繳納23期更生款項(100年1 月至101年11月),亦經債務人陳明在卷(見本院102年2月20日消債事件筆錄所載)。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