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黃偉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732號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陳明提示日。 ㈢陳明盧元鴻同為相對人,抑或僅為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