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黃偉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65號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奇皇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佩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相對人李芳貞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相對人林麗華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