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黃偉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6號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