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黃偉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004號聲 請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張定揚、呂思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之相對人是否包含劉秉諺?若包括劉秉諺,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