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堡山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聲 請 人 堡山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之5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燁烽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伯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