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債 務 人 蔡近秝即蔡佳華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第9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末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如遺失或未留存請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2、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說明下列 事項: ⑴成立協商時間?每月協商還款金額?協商時之工作、所任 職公司名稱及收入情形? ⑵於何時毀諾?毀諾前之還款來源?毀諾還款來源喪失之原 因?及毀諾時之收入、支出情形(需檢附毀諾當時之收入 、支出證明文件)? ⑶債務人所稱於民國(下同)95年間懷孕,遭任職公司資遣 之資遣公司名稱?及遭資遣之日期? ⑷債務人長女出生後未能外出工作之起迄時間? ⑸提出債務人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①依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自10 0 年10月18日始投保於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 資為新臺幣(下同)2 萬100 元,迄今無退保紀錄,惟債 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收入關於黑橋牌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期間,卻記載為99年4 月1 日至10 1 年3 月31日,且收入總額僅12萬3,047 元(平均每月5, 127 元)。又債務人於99年7 月19日至同年10月19日,投 保於台灣好食品有限公司,於100 年1 月3 日至同年3 月 1 日投保於梵谷國際有限公司,亦未見債務人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重新列表說 明自99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 ②說明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薪資 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費、紅利),是否 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並提出自任職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 ③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④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托育補 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 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⑤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⑥說明目前實際居住地址?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地址即 臺北市○○街42巷50號2 樓,與網路費用帳單地址即臺北 市南港區市○○道○ 段542 號2 樓不同之原因?及債務人與上開處所分別之地緣關係為何? ⑦說明目前所居住房屋坪數,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最近 1 期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 ⑧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 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1,728 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⑨說明債務人長女實際居住地址,並提出每月支付保母費8, 000元之證明文件。 ⑩提出債務人長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⑪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債務人前配偶周裕清身分證統一編 號,周裕清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薪資收 入證明文件。並說明周裕清目前居住地址,工作內容,收 入狀況,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子女扶養費用。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4、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9年5 月11日至 101 年5 月10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