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方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訂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湖簡字第27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