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世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世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0 年補字第1002號事件受理在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0 元,裁判費為37,531元,惟聲請人分別於100 年12月23日及同年月28日各繳納裁判費37,531元,有本院100 年12月23日100 年審湖字第20848 號及100 年12月28日100 年審電字第993 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乙紙可憑,業據調取上開事件案卷查明,則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37,531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