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相 對 人 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後,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6499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10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6499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 年度訴字1022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