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