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游文杰、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兆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研究院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