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錢東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高寶國際有限公司(GLOBAL GROUP HOLDINGS LTD.)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計算式:1,000 +3,000 =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