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啟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叁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