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富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丕鎮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