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華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