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呂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