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賴柄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月微、林邱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