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濱湖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陳寬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濱湖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仁 訴訟代理人 李惠玉 江雅萍律師 被 告 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肆仟陸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社后頂小段86-18 地號土地: 46,700元(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8平方公尺(占用 面積)=1,774,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