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信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