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璦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璦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珩陞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伍仟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