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清枝、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被 告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被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恬綾 被 告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張欽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