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 告 蘇仁宗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蔡鈞傑律師 林鋕豪律師 被 告 陳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花蓮縣花蓮市港濱35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