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定德、郎秀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