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黃博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