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 告 蕭楨潔 訴訟代理人 林昀橋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鍾 被 告 陳錦良 洪文彬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周天昇 上列四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彭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開庭前具狀陳報各自之學歷、工作收入及財產狀況。原告並應就其於100 年度及101 年度何以有薪資所得,具狀提出說明,有關原告上開年度之薪資所得情形,得到院閱覽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