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