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大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儀 訴訟代理人 林修敬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陳鎮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吳惠婷 被 告 張崇松 張秀霞 張嘉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先提出兩造之和解方案內容到院,以確認是否可行及應到庭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