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泉發 代 理 人 楊清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方俞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13,400元 │DR8135643 │101年5月30日 │ │ │司 葉泉發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