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改列所有債權人為聲請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