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蒙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采庭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