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聲 請 人 葉治國即葉佐瑜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葉昕即葉佐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6630-1 │1張 │920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