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54號聲 請 人 旭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樹 相 對 人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景松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505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102年3月8日 │731,850元 │481,850元 │102年4月17日 │102年6月7日 │TH670463 │ ├─┼─────────┼─────────┼─────────┼───────────┼───────────┼───────────┤ │2 │102年3月8日 │684,405元 │684,405元 │102年5月7日 │102年6月7日 │TH670465 │ ├─┼─────────┼─────────┼─────────┼───────────┼───────────┼───────────┤ │3 │102年3月8日 │486,864元 │486,864元 │102年6月7日 │102年6月7日 │TH6704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