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