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債 務 人 馬偉倫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提出100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配偶及所有子女100 、10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2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福德旺企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資產負債表,說明該公司目前營運狀況。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9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1 年及100 年分別住於何處,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配偶現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6.說明債務人及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行照影本?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