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債 務 人 彭金鳳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1.債務人於102 年3 月前均依協商按月還款,應說明102 年4 月起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負擔協商還款金額而開始毀諾。 2.說明除領取殘障津貼4,700 元外,是否尚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提出任職馥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9月份薪資證明單。 4.債務人自陳無投保商業保險,應說明債務人之台北富邦銀行東湖分行帳戶於101 年9 月6 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32,429元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