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為受監護宣告人購置處分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陳皆成 代 理 人 邱俊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日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均准予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日新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皆成係陳日新(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陳日新前經鈞院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以99年度監宣字第155 號民事裁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任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陳素月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作業完畢。受監護宣告人陳日新因罹患失智症,為支應其醫療、生活等費用,擬將受監護宣告人陳日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與第三人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合建契約,建造完成後受監護宣告人可分得C 棟6 樓43.82 坪之建物及B1編號91號之車位,合計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03 萬元,為原有地公告價值3,439,656 元之三倍,而該土地因為小筆持分,共有人又多,單獨處理不易,是聲請人以合建分屋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確係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日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國98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合建契約書、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155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桃園縣政府函、桃園縣政府(102 )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桃00231 號建造執照、合建分屋協議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一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監宣字第155 號案卷查核無誤,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陳日新名下確有上開不動產,且既經本院裁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均依賴他人協助,每月勢必有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等固定支出,自有處分其財產以籌措費用之必要。而上開不動產持分甚小,難以獨立處分或使用,因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與其他共有人一併出售之必要,尚非無據,爰准聲請變賣上開受監護宣告人陳日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曾韻蒔 附 表: ┌──┬──────────┬────┬─────┐ │編號│土地坐落(均桃園縣)│面 積 │權利範圍 │ ├──┼──────────┼────┼─────┤ │ 1 │桃園市○○段000 地號│42.58 │270分之9 │ │ │土地 │平方公尺│ │ ├──┼──────────┼────┼─────┤│ 2 │桃園市建新段893 之1 │69 │270分之9 │ │ │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 3 │桃園市建新段894 之1 │10.57 │270分之9 │ │ │地號土地 │平方公尺│ │ ├──┼──────────┼────┼─────┤│ 4 │桃園市○○段000 地號│4.2 │270分之9 │ │ │土地 │平方公尺│ │ ├──┼──────────┼────┼─────┤│ 5 │桃園市○○段000 地號│2663.23 │270分之9 │ │ │土地 │平方公尺│ │ ├──┼──────────┼────┼─────┤│ 6 │桃園市○○段000 地號│210.13 │30分之1 │ │ │土地 │平方公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