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之聲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