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立普律師 林致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56,160,000 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4,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