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㈡原告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尚海通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被告范錦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